9月5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新版光伏管理辦法針對電站開發建設修改了多處細節。

2021年11月24日,該文件第一次公開征求意見,與上一版相比,此次有以下幾項重大變化:
新版增加內容
(1)給光伏電站建檔立卡,生成唯一身份識別代碼。
增加內容:國家能源局開展并網在運光伏電站項目的建檔立卡工作。建檔立卡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項目業主、裝機容量、并網時間、項目運行狀態等信息。每個建檔立卡的光伏電站項目由系統自動生成項目編碼,作為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識別代碼。
(2)光伏電站選址,要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態環保等有關要求。
增加內容: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前應做好規劃選址、資源測評、建設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各項準備工作,重點落實光伏電站項目的接網消納條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態環保等有關要求。
(3)明確: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容量原則上為交流側容量。
(4)增加“電力業務許可證”要求。
增加內容:光伏電站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電網企業不得允許并網后6個月內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光伏電站項目發電上網。
(5)增加文件有效期:5年。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新版刪除內容
(1)取消接入系統批復意見的時間規定。
新版內容:500千伏及以上的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由項目所在地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上報國家能源局,履行納入規劃程序;500千伏以下的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經項目所在地?。▍^、市)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審核確認后自動納入相應電力規劃。
(2)取消容配比最高1.8:1的規定。
光伏電站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光伏電站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規范等有關要求,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交流側容量不得大于備案容量或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確定的規模。
總體來看,二次征求意見稿措辭更為嚴謹,對并網容量、并網時點、生態環保等做了更明確的要求,且加強了對在運電站的管理。
以下是原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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